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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什么东西(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的域外实践)

时间:2024-08-14 09:15:04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不法分子为规避毒品管制制度的“有意为之”。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方面,新精神活性物质因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的危害性、成瘾性而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毒品,却又因与后者化学结构上的微末差异而不在法律管制范围内;另一方面,基于毒品法定性特征,只有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管制目录中,才能将关联行为作为毒品犯罪予以打击。



针对上述特性,如何缩小毒品管制目录迟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所造成的打击盲区,进一步提升毒品管制的及时性、有效性及明确性,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研究的重要问题。不少国家及地区均作出回应,构建专门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问题的管制制度,形成各具特色的管制模式。


单行法管制模式。这种模式充分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产生原因及其特性,在既有毒品管制制度之外,另设专门针对此类不具有毒品法定属性但具有同等成瘾性、危害性物质的法律规范。如英国在《毒品滥用法》之外,颁布了《精神物质法案》,明确规定适用对象是不属于前者管制的有害物质;德国于2016年出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法案》,同样规定适用对象并不属于既有禁毒立法管制范围,以类为单位禁止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供应、销售等行为;澳大利亚颁布了《2015年犯罪立法修正案(精神活性物质和其他措施)法》,禁止进出口精神活性物质等行为;奥地利于2012年生效的《联邦新精神活性物质健康危害保护法》,规定适用范围、司法处罚规定、没收、监管等内容。这些专门立法在适用对象的表述上较为模糊,以此扩大管制、打击范围,进而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更新极快之势。


类似物管制模式。这种模式对新精神活性物质予以主动认定并管控。美国于1986年颁布了《类似物管制法案》,确立了与管制毒品相当的综合评价标准。按照此标准,如涉案物质被认定为与管制毒品化学结构、效果等方面相当,便可通过司法裁判将其事后追认为“管制类似物”。那么,涉案物质就与所对应的管制毒品处于相同的法律评价地位,可比照后者的相关规定判处毒品犯罪刑罚。该模式虽然能够以司法裁判方式彻底断绝新精神活性物质从法律意义上继续流通的可能性,但这种事后追认导致其缺乏行为预测可能性、固定的判断标准,又存在有违法律明确性要求的嫌疑。


临时列管模式。这种模式是对现有新精神活性物质法律管制进行补充。该模式并不根本改变原有的毒品管制制度,而是在此基础上简化固有的列管程序,以缩短从启动到论证再到公告的管制毒品所需时间,避免因列管不及时而放纵危害扩大的问题。英国于2011年在《毒品滥用法》中增加了“临时毒品类别令”规定。对于存在潜在危险但尚未纳入管制的有害物质,药物滥用问题咨询委员会在评估后,可自行决定或建议内政大臣将其纳入临时毒品范围。在为期12个月的临时管控期间,除持有行为外,生产、贩运及非法提供该物质的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时效届满时,滥用药物咨询委员会可根据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或永久管控。


早期预警模式。这种模式并不专门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而产生,却能够及时、充分提示危害风险。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于2013年启动了早期预警咨询项目,公开报告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全球范围内的最新动态,如滥用种类、人群、规模以及贩运情况,并分析预测其滥用潜力及可能存在的健康损害。欧盟也构建了区域性的信息共享机制,为成员国提供新精神活性物质出现的预警信息。该模式通过提前预警风险,使尚未遭受其害的国家及地区认识到某种有害物质可能会出现,使其可以及时予以评估分析。这既为立法列管提供相对充足的前期论证时间,结合自身法律体系环境作出尽快应对,也能够促使司法上尽早防控此类有害物质的流通蔓延。


研发监测模式。这种模式与早期预警模式作用相似,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信息进行补充。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门会选定管制毒品种类予以检测、研发,并形成数据储备库,截至2019年,该部门共研发出约60种与管制毒品相当的物质类型。韩国在今年采集了来自全国29个废水处理厂的废水样本,依照数据储备库中的物质信息,筛选出废水样本中可疑的精神活性物质,并持续监测其发展状况。该模式借助于技术手段,通过对各类管制毒品化学结构的研发,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分析论证。这既能提前预警,使危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又便于一旦某物质存在滥用问题,可省去多余的列管程序而迅速管制。


特定产品允许模式。这种模式将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特定产品以实现反向管制。新西兰于2013年出台了《新精神活性物质法》,规定进口、制造、销售及持有新精神活性物质等行为非法,除非该物质已获得新精神活性物质监管局的批准使用。可以说,新西兰是将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一类特殊产品,并规定了申请人信息、产品审批登记、许可证申请条件等制度规范,成为监管其合法使用的世界首创。如经过评估试验证明某物质为“低风险”,则可获批并合法上市。虽有此规定,但新西兰截至去年尚未有允许使用的精神活性物质,这可能与“低风险”产品的获批标准不好把握、如何有效监管合法产品使用等问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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