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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是什么意思(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时间:2024-10-15 08:45:04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指法律颁布实施之后,对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拘束力,如果对以前的行为有拘束力,那么这部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对以前的行为没有拘束力,也就是这部法律就没有溯及力。简单的说就是法律施行之后,对法律施行之前的行为,能否依据这部法律进行处理?如果对法律施行之前的行为,能够依据这部法律进行处理,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的刑法原则上是没有溯及力的,但是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是说采用行为时的刑法规定进行处理对被告人有利的,就适用旧的刑法规定,采用新的刑法规定对被告处理更轻的就适用新的刑法规定。这是我国刑法的溯及力的原则规定,那么,对于最高检、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呢?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7日,高检发释字〔2001〕5号)是这样规定的: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如下意见: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目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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