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制订,目的是遏制不公平商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该法第二章列举并禁止经营者实施的多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误导性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以及互联网环境下的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强制目标跳转、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卸载、关闭其他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对其他网络产品或服务恶意实施不兼容、妨碍破坏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该法第二条还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并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条具有一般条款意义,据此适用第二章具体规定的同时,也可参照该第二条关于竞争原则的规定,开放性认定法律没有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极具弹性,尝试适应各种市场行为包括新市场和新产业下的新形势,赋予法院和执法机关判断市场行为公平和不公平的极大权力。
不正当竞争行为看似一种侵权行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仅以保护特定权利为前提,而更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本质是行为法属性,维护健康的竞争机制是其首要目标,因此需要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维护竞争秩序和竞争机制,以判定特定行为的合法性。
以该第二条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要求所涉行为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市场行为或市场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这都应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参与者的伦理标准来评判。而市场竞争本身就是动态的交易机会的争夺,可能涉及对另一方既有竞争优势、商业模式和既得利益的破坏,不同竞争者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求自由选择、创造商业模式,因此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竞争优势和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需要综合考虑竞争机制、衡量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第三方各方利益,评估所涉行为的特点。它必须以市场效率和竞争秩序为目标,符合特定行业的竞争环境及特点。例如正当市场竞争必须是竞争者通过必要付出而进行的诚实竞争,恶意利用他人的诚实付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商业道德本身是一种在长期商业实践中所形成的特定行业中的公认行为准则和惯常做法,但也可是由法官根据相关商业领域内普遍认识和接受的伦理标准、综合利益和通行做法,认定创设并矫正的市场竞争标准,这尤其是针对新兴市场中仍在摸索的各种商业规则,但并不应将其与社会的、一般的或宗教的伦理标准相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还要求,为避免一般条款的随意性,妨碍市场自由和竞争,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已经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知识产权等其他法律中另有规定的,适用相关规定,不再依照该第二条扩张适用范围